问题 | 劳动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
释义 |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一、经济仲裁庭开庭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二、经济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经济仲裁流程的流程: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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