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举报大型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去纪检委、反贪局、信访办。也可以匿名举报,写匿名信投递到纪检委、反贪局、政府信访办。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检举投诉,政府会依据调查后的结果来处理的。应当详细提供具体是单位、人员、时间、地点、具体项目及流失的手段、方法、数量。越具体查处也快、效果越好。《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资)、国土资源、林业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与本级人民政府具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国有资产流失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经贸、审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法制、统计、人事、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国有资产流失事项,受法律保护。 法律客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