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自愿原则约定其权利义务。合伙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其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而针对合并或分立这一情况,虽然未在《合同法》中做出专门规定,但可以通过在合伙合同中约定附加条款进行处理。这种约定应当合理合法,并应明确合并或分立的具体条件、程序、条款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确认、公示手续的,应当履行确认、公示手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应当依照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本法无规定的,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合伙合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于可能出现的合并或分立情况,可以通过附加条款约定具体内容,以达到合同双方权益均衡、合法合规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