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公安居住证续签 |
释义 | 深圳公安居住证续签也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续签条件符合以下3种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 1、同时符合在深圳经济特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①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②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2、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 3、已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① 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② 海外高层次人才; ③ 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④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⑤ 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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