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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村补贴政策调整:关于乡镇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的规定
释义
    乡镇工作补贴发放标准和相关规定。根据乡镇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确定不同工作年限的补贴标准。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可享受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根据乡镇情况和工作时间等因素有所区别,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优先。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级政府确定并报备。
    法律分析
    一、乡镇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省、市划分类别和要求,综合考虑各乡镇实际,将乡镇划分为三个类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类乡镇:城关镇、洛门镇、山丹镇。
    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
    二类乡镇:马力镇、滩歌镇、鸳鸯镇、四门镇、温泉乡、龙台乡、桦林乡、咀头乡、高楼乡、榆盘乡、杨河乡。
    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40元、340元、440元。
    三类乡镇:沿安乡。
    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80元、380元、480元。
    二、相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数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站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补贴,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1月19日
    结语
    根据乡镇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的规定,乡镇被划分为三个类别,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补贴标准。同时,相关规定明确了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补贴水平、发放时间等。各地将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办法,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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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