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
释义 |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1、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 2、概念的区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3、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