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指无权代理,即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那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会发生效力?答案是肯定的,主要从两个角度看,从被代理人的角度来说,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对代理人发生效力;从相对人的角度来说,若相对人是善意的,那么代理行为则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