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师若是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法律规定,学校给予教师处分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以及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