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追偿权包括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代位追偿权成立要件是: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一、行使一年的先抗辩权标准是什么 行使一年的先抗辩权标准如下: 1、保证人被起诉时,保证人可以委托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全部清偿的,可以根据委托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损失,这样,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当事人同意,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清偿或不全部清偿时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债权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在强制执行无效后向保证人索赔; 3、保证人和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应当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应当放弃因证诉而消除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时再起诉保证人。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担保人什么情况可追债 担保人在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情况下可追债。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2.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三、对方次要责任拒赔能申请代位求偿吗 对方次要责任拒赔能申请代位求偿,只要满足代位求偿条件的,都可以行使权利。代位求偿条件是: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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