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哪些权利优于抵押权 1、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民法典》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的相关规定:当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买受人的购买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支付了全部和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所以买受人的购买权也同样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3、破产企业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应该支付给职工的所有费用、补偿金等时,职工债权比特定财产上有担保物权的人优先受偿。 4、欠税在先的国家税收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抵押人恶意设定抵押权来逃避国家税收。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忧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最高法院的《执行工作办法》规定:执行费用,还有相关委托评估的费用要先行拨付。 二、 可抵押 的财产包括哪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主体 利主体播报抵押当事人是抵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一)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抵押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债权人取得抵押权从性质上说是获利行为,因此,理论上认为抵押权人可不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人 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充当抵押人时,又称为物上保证人。抵押人为债务人时,如抵押财产变价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债权人尚可依其债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偿还余额。但抵押人为第三人时,其对债权人的责任,仅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当抵押财产变价不足以清偿主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要求抵押人承担其他责任。 基于抵押权的性质,抵押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抵押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抵押人须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享有处分权的人并不仅限于所有权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处分权的人也包括在内。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一般来说抵押权是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因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但是有些情况特殊债权优先于抵押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