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A公司因经营困难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偿还,但至2022年2月,A公司仍未偿还该借款。 B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后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22年3月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A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2年8月,该案一审判决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之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那么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期限快要届满时,B公司用继续申请续保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因此,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说明进入执行案件的保全措施需要续保,但是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得知,进入到执行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仅是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措施,期限也是连续计算而并非重新计算,又或者保全期限届满后直接计算执行措施时效。 期限连续计算的意思为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受进入执行程序的影响,保全措施期限依然进行计算。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切勿认为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就因此懈怠,忽视了保全措施的届满期限,切记一定要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续保。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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