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到期是不是一次性结算工资? |
释义 |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该获得一次性结算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并可能主张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各省有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无合同的兼职工作,法律也会尽力保护劳动者权益。 法律分析 对于中国的百姓而言,不管是什么工作,都需要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这既是对公司的负责任,也是给自己的一份保障。合同上肯定会有截止时间,这是特别重要的对职工而言,因为有些工资会根据合同是否截止去结算,那么,合同到期是不是一次性结算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结清工资。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您可以和老板协商,不行到当地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当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会有一份合约,像很多兼职,本来在意义上就是在空闲的时间才会去做的,不一定有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会尽量保护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结语 合同的存在对于中国的百姓来说至关重要,无论从事何种工作,都需要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合同不仅对公司负责,也是对个人的一种保障。在合同到期时,是否一次性结算工资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结清工资。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一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二是申请劳动仲裁。不同省份也有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尽管并非所有工作都有合同保护,但法律会尽力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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