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类案件诉讼费交宴粗纳标准:(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五)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六)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七)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八)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九)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B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C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二)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桐判三)各类费用当事人可直接向本院收费处缴交。我院在中国农业晌轮镇银行开设诉讼费帐户,当事人亦可通过银行转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