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2、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无其他约定;
 3、合同已经成立;
 4、标的物已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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