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户口注销了办理出生公证手续如下:
 1、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填写《补办出生证审批表》,特别是填写婴儿出生时间,不能有涂改现象;
 2、审查:补办者凭《补办出生证审批表》到县妇幼保健所审查并签具意见。
 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父母在同一户口本,提供该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需要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及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的父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材料;
 5、加贴照片:美国、法国、泰国、哥伦比亚国家需提供当事人个人2寸近照;
 6、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7、在中国境内出生,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他资料反映的,还应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