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怎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 |
释义 | 一、检察院怎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 1、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的,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二条 二、哪些情况下应该对未成年嫌疑人不予批捕 1、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2、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4)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6)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7)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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