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起诉法院选择司如何选择管辖法院的 |
释义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的开头部分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这里明确了这部司法解释解决的是两类问题:一是“法院审理公司解散”问题,即公司的“司法解散”,二是“法院审理清算案件”问题,即公司的“强制清算”。 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对于“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是否可以归入本条所说的“公司清算案件”?特别是在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清算责任纠纷,其管辖是否可以类推适用本条的规定呢?目前对此问题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此外,如果可以类推适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由于清算责任纠纷的被告(责任人)是清算组成员,则被告住所地法院是否也有管辖权?其一,公司清算案件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并不是同一性质、同一种类民事纠纷。公司清算案件是非诉讼案件,而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是诉讼案件,这两个类型的案件相去甚远,该司法解释中关于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即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自然不能类推适用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 其二,根据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应当具有管辖权。但是对于公司诉讼来说,由于案件事实与公司牵涉较多,在强制清算以及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资产、财务状况等事实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公司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也具有相当合理性。其中,对于强制清算案件来说,由于被告就是公司,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住所地为唯一的管辖地。而对于清算责任纠纷来说,被告住所地和公司住所地应当是原告可以选择的范围。 其三,从案件性质来看,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是清算组成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清算责任纠纷中清算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比如怠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这种不作为)的地点应当被理解为是在公司,因为整个清算活动本身在法律上应视为是在公司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故此,按照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公司住所地和被告所在地也应该成为清算责任纠纷管辖的两项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两种地域管辖适用于清算责任纠纷较为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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