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为最终裁决? |
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定会强制执行,只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决定时,行政机关才有权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已履行则无需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当场出示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包括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实不成立和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定会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对于行政处罚来说,只有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行政机关也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了义务,也不必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结语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必然会被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时,由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对于行政处罚而言,只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才有权进行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行政机关也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若经催告后当事人履行义务,则无需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为法律客观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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