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分为哪些 |
释义 | 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1、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甲等)、重度残疾的(乙等)2、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3、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上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人体伤残级别的一级至十级。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该内容由 杨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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