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公司分公司是否有独立投标资格? |
释义 | 建筑公司分公司无独立投标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中标后需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背离合同实质内容。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将面临罚款和赔偿责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子公司受母公司间接控制,分公司受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 一、建筑公司分公司有没有独立的投标资格 1、建筑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投标资格,不能进行投标。 2、建筑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无法获得进行投标的重要资质。 3、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标后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有哪些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招标人与中标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子公司、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地位不同: (1)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1)分公司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2)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需承担责任。 3、负责主体不同: (1)子公司则受母公司的间接控制,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2)分公司则受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结语 根据《建筑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投标资格,因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且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如果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将面临罚款和赔偿责任,并可能被取消投标资格。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在于法律地位、承担债务责任和负责主体方面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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