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差携唯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虚培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隐乱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