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能不能中断 |
释义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中断,并非一律不能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的上述规定,说的只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换句话说就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会导致保证债务诉讼也随之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人单独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仍然会产生中断的法律效果。 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该条文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单独起诉保证人,而并不起诉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涉及“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问题。而这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仍要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而且,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都不得中断。 因此,我们绝不能仅仅根据上述规定中出现“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字眼,就武断地得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错误结论。 一、连带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怎么消灭?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向保证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期间超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此项规定是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这种请求的方式包括向债权人自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包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是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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