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从来不分红,公司经营盈利但长期不分红应当怎样救济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前提是: 第一、缴纳税款; 第二、弥补往年的亏损; 第三、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直到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因此,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利润以及利润的多少,是请求分红的基础。另外,公司在长期盈利的情况下不分红,可能是因为大股东通过虚构开支、提高担任公司高管的本人或亲属的待遇或者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从而迫使大股东同意分红或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 在操作层面,虽然法律赋予公司股东查账的权利,但股东知情权诉讼期间较长,公司可能一边尽可能地拖延诉讼,一边完善有关账簿,使小股东无从得知真实信息。小股东可以充分运用公司的私法自治,通过协商在章程中规定,除外,股东有权在季末或月末查阅、复制公司账簿,或者协商由小股东组建监事会,随时行使查账权,使大股东难以在短时间内平整所有的违法账目,达到了解长期不分红根源的目的。 二、股东会是否分红的决议及章程的运用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不仅规定了公司分红的实质条件,而且规定了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形式条件。因为公司不仅是股东盈利的工具,也是社会的实体,关系到众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一旦盈利即分红,可能使公司在瞬息万变的商业形势中,失去抗击风险的能力,从平衡公司与股东、长期与短期利益的角度,应赋予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规划、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权利,所以即使公司盈利一个亿,只要股东会没有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股东均无法行使分红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二终字第157号判决书、长沙市中院 (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6947号判决书均表明了这一立场。 为防止大股东操作公司无理地提取任意公积金侵害小股东利益,建议小股东协商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时,比如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达到一定数额,或在一定年限内连续盈利,公司应当分配利润。 三、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 在穷尽上述方法仍不能获得分红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达到法定分配条件但均不分配利润。尽管股东具有前述的知情权,可通过查账形成疑问,甚至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得出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的结论,然而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中,法院并不认可该报告的优先效力,而是以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材料为准,如山东省高院 (2016)鲁民终字第791号案件。但是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毫无意义,股东了解真实的盈利情况,必要时向税务机关举报偷漏税也可以达到目的。 第二、股东会作出不予分配的决议,而异议股东反对。对此条件的规定不能机械理解。如小股东代表的表决权不足十分之一,根本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或者即使有权提议召开,其他股东不参与,该股东就只能自己投票赞成分配,如果依然以“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为前提,则会使回购权制度的目的落空,因此许多地区法院仅要求股东向公司作出请求分红的意思表示即可,如辽宁省高院 (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1380号案件。但笔者认为,为防止公司以未依法穷尽内部救济为由抗辩,在小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下,建议谨慎地履行该程序。 总之,小股东为维护资产收益权,应当重视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事先的约定,在纠纷发生后,也应积极尝试多种方式达到目的,可能涉及的法律程序有“股东知情权之诉”、“侵害公司利益之诉”、“税务举报”、“请求收购股份之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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