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办理的。国务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负责该行政区域以内的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相关的规定而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的各种事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