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并且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同时,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并且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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