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对象是人身与财物,其行为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在危险性质上的相当性,一旦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驾车撞人、私架电网等。相对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特定手段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的 罪名 。 另外,根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应以本罪论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指行为人明知实施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法律客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