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如何规定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债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转让协议的达成和通知、转让程序以及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转让必须满足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和遵守一定程序的条件。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包括依债权性质、从权利、合同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分析 一、确保债权的存在是进行债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三、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不得转让的权利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结语 债权转让是民事行为中的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生效条件。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确保债权的存在,以避免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同时,债权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且不得转让四种合同权利,包括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和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并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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