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个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
释义 |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及法律依据。离婚手续包括签订离婚协议、提出离婚申请、冷静期、申请发给离婚证等步骤。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八十条,要求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或满足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可准予离婚。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分析 一、在哪个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1.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提出离婚申请; 2.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冷静期内一方反悔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即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6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至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6.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手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需包含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有权撤回离婚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符合条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将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解除。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符合特定情形的可准予离婚。离婚登记完成、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手续需遵循相应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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