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有哪些,如何确定?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怎样确定管辖权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的,应当立案。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分析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类型有: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法院的规定是: 1.地域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原则上,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而无法协商解决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提交约定的仲裁机关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 出租人、承租人可根据自己的便利程度,预先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该内容由 吴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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