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
释义 | 离婚后房产归属问题: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协商平分或竞价取得;若一方主张所有权,需评估后补偿另一方;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时可拍卖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公平、尊重当事人意愿。无效情形:财产归子女但未履行、不动产未办理产权变更。夫妻共同贷款购房属共同财产,可平均分割或按贷款比例分割,主张所有权需赔偿对方。 法律分析 一、主贷人和次贷人离婚后房子归谁所有 通常是按照房子的价值协商平均分割,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竞价取得的,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三、离婚财产分割无效的情形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根据房子的价值平均分割,也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所有权,由于主贷人和次贷人投入的贷款金额不同,离婚时也可以按照贷款金额的比例分割,一方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结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房屋的归属一般按照协商平均分割,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竞价取得。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需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根据申请拍卖房屋并按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公平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同时,要避免无效的财产分割约定,确保财产分割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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