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四川省对于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应予立案追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执行标准》第一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二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