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即判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主要强调房屋买卖当事人合意。所具备的条件需要房屋买卖当事人对商品房买卖相关事宜在经过邀约和承诺阶段后,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内容,以上三项内容能够明确的,一般应当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