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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申诉处理决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适当;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十八条
    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
    申诉处理决定书也属于法律文书,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支持当事人的申诉请求,都应当制作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刑事申诉是非常复杂的,如果计划申诉,建议提前咨询专业的律师。
    一、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由此,我们可以了解被不起诉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检察机关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
    2、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诉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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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3: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