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 以达到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银保监会的具体职责有以下方面: 1、对全国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依法进行查处; 3、对银行业、保险业的组织机构及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4、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5、建立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做到及时的监测和预测; 6、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在保险行业,无论是大型保险公司还是小型保险公司,都由银保监会监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