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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清算申请人:股东权益受损
释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还可以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形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拓展延伸
    公司清算申请人:追求公正维护股东权益
    公司清算申请人,作为代表股东权益的维护者,追求公正是其首要目标。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申请人将积极参与并监督资产的处置,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申请人将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清算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时,申请人还将积极寻求法律支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股东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清算分配。公司清算申请人将以公正为准则,全力以赴维护股东权益,为所有股东争取最大的利益回报。
    结语
    公司清算申请人将以公正为准则,积极参与资产处置并监督清算程序,保障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与利益相关方充分沟通,确保清算透明公平。同时,寻求法律支持,维护股东权益,确保合理清算分配。申请人全力以赴,为股东争取最大利益回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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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6: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