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中不可抗力因素的赔偿问题 |
释义 | 施工中不可抗力因素的赔偿原则及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等,承包人可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果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的停工、窝工、倒运等损失和费用。不可抗力的主要因素包括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如政策变化、政权交替等。 法律分析 一、施工中不可抗力因素怎么赔偿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不可抗力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2、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施工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应按照一定原则进行费用的分担和调整。工程本身的损害、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等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的管理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清理修复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同时,不可抗力的主要因素包括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只有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政府或社会行为,如政策变化和政权交替等,也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的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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