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双方约定利息1、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1)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2)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3)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2、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三、双方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