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的婚姻会有记录。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