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紧急联系人有连带责任吗 |
释义 | 不涉及到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只是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时候的选择,既不是共同贷款人,也不是贷款担保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 紧急联系人有哪些作用呢? 贷款紧急联系人:是在进行借款或者申请信用卡时,会要求填写一位朋友的手机号码作为紧急联系人,当借款人联系不上时,催债人员就会拨打紧急联系人的电话。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贷款责任。 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即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何况贷款紧急联系人并不是贷款担保人,对贷款这件事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被干扰了正常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综上所述,紧急联系人没有连带责任,您了解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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