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办离婚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释义 | 办离婚手续需要带如下材料:本人的户口簿、本人的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且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等内容。 诉讼离婚时,应当准备一下的材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离婚案件再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外,还常常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此可见,离婚当事人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 2、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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