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在我国法学理论上,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者,为直接占有;自己不对标的物加以直接占有,而是对直接占有该标的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者,形成间接的管理和控制,为间接占有。 一、什么叫做占有物返还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1、请求权人应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须有占有物被侵夺。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3、相对人应为侵夺人。 4、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方可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动产交付的方式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一)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二)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