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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意见怎么办
释义
    1、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2、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鉴定哪些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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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7: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