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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有哪些?
释义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内容: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受托人的资质介绍、委托鉴定的事项和送鉴定标本情况、鉴定的经过和结果、对鉴定结果发表鉴定意见并签字盖章,写上日期。
    一、医疗损害赔偿依据《医疗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二、伤残鉴定怎么进行
    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由办案单位出具的委托伤情鉴定的委托信或委托书;
    2、需要被鉴定者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3、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鉴定单位需要作出鉴定的结果,制作鉴定书,然后由被鉴定人或者是办案单位将相应的鉴定书取走。
    一、伤残鉴定注意以下事项:
    1、需要受伤的当事人和鉴定所的有关鉴定人员积极配鉴定过程;
    2、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是不能够瞎编乱造做虚假提供假材料;
    3、出现本次事故的当事人是不能够私自去变更法医鉴定书的内容的;
    4、出现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能够去申请经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已经协商好去的公安局或者司法机关。
    二、伤残鉴定需要以下材料:
    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
    2、医疗诊断证明书;
    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
    4、身份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综上所述,进行伤残程序的鉴定的时候需要以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的结束为准则,如果治疗没有结束的话,如果在因为双方调解的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情况下,被评定人需要在申请书中说明这些相关的情况。
    三、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法院认可吗
    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对应委托案件的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对比的样本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鉴定时间。因为检材和样本在纸张、墨水、保存环境方面的不同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是鉴定中比较难的一种鉴定,据我所知北京仅有不到五家能做这种鉴定,并且鉴定的要求非常严格。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在现阶段还不完善,目前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当事人申请做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一般会因鉴定机构不具备该项鉴定而不与准许。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理不会支持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如果当事人一方没通过法院,而是自己去找了鉴定机构,做出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法院也不会仅依据鉴定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跟鉴定结果—并佐证实际签字日期与显示日期不一致的,就另说了。再补充一点,即便是有些机构可以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一般也是针对相隔两年以上的。如果就差几个月的时间,应该是没有正规的鉴定机构可以做形成时间鉴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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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