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用益物权可能适用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用益物权与从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没有从属关系。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