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只要在办理收养登记证的范围内,都可以办理并且应当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只要在办理收养登记证的范围内,都可以办理并且应当办理收养登记。而收养公证并不是必须办理的,若已经办理了收养公证,只要符合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仍然可以办理,并不会因为办理过收养公证就失去了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