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税务报验登记指南 |
释义 |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1)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应提供的资料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应提交《外管证开具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外出经营项目立项书、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开具《外管证的其他要求。《外管证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开具,《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2.《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1)报验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管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2)报验登记所需要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3.报验登记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以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4.《外管证的核销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活动证明单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