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规定临时工有没有产假 |
释义 | 临时工没有产假,因为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产假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申领生育津贴需满足用人单位缴费满1年以上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虽然临时工没有法律保障,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雇怀孕的临时工。 法律分析 一、根据规定临时工有没有产假? 现行法律并没有临时工这一称谓,也就是说,已无临时工的提法和法律依据,很多公司跟临时工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就没有产假。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是: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二、对于产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 虽然国家法律制度中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临时工跟用人单位建立的并不是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给劳务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怀孕,用工单位辞退劳务工的行为也不违法。 结语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临时工并没有产假的权利。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其特征是双方地位平等、工作风险由劳务者承担、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等。而产假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具体细则包括产前休假、难产延长产假等。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虽然临时工没有产假权利,但用工单位辞退劳务工的行为也不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