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规定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第三十一条规定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 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目前已公布“优待证”申领制发时间的省份分别是:山西、山东、安徽、贵州、广西、河南、陕西、河北、天津、云南、黑龙江、甘肃、福建、江苏、广东、湖南、吉林、海南、内蒙古、宁夏、青海。具体发放时间要依据当地政府公布时间。 综上所述,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将在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建议大家申请时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