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校长负责制是指学校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教代会民主参与管理的学校内部的根本组织制度。校长负责制作为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在职权划分上明确规定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部分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人事、财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指挥权;学校党组织对学校行政的重大决策有参与权,以其政治核心地位,行使监督保证权;教代会作为全体教职工的群众性代表,以其主人翁地位参与学校管理,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在彼此关系上,是以校长为中心,党、政、群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形成三位一体、互依互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因此,校长负责制是一个整体的结构概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