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 这是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首先,就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仍然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责任。例如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条》、《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如果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我们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至于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笔者已在前文中阐述,在此不再赘述。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